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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对陈云林律师的访谈:离婚时夫妻债务要如何分割?
2011-06-20 13:48:35 来源:
目前婚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在处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时,时常会附带处理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关系以及债权和债务关系。法院可以依法将当事人所认可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分割。那么在诉讼中,面对离婚时分割债权债务的纠纷,当事人又应当如何面对呢?为此,《法眼看婚姻》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陈云林律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我认为,这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它只是法律为司法机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设定的一个标准,即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发生的债务。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必要规定,因为除了夫妻共同债务以外的其它债务都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根据我自己办过的婚姻继承案件中总结出来的规律,一般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进行的生产、消费行为,以及为共同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发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对外发生的债务,但不包括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方便日常生活而发生的非重大的债务。我这里为什么只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常态,至于夫妻婚前以及婚后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特殊形态,法律对其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夫妻婚前一方为婚后家庭生活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像这种情况,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本身或因债务带来的利益用于了婚后的家庭生活,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再比如婚后未成年小孩或已成年但无经济能力的小孩对外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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